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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杭财购[2005]149号
     发布者:信息办   发布时间:2008-1-16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政府采购的范围

凡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它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属分散采购范围。

二、  政府采购的预算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部门预算,落实采购资金,没有项目预算、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准采购。政府采购预算随财政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下达执行。

三、  政府采购的管理

1.        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市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2.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如本部门、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需向市采购办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3.        属分散采购项目,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但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也可以委托市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4.        根据我市政府采购规定,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做到以下4点:

1)        必须在政府采购规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

2)        招标文件必须经市采购办审定。

3)        如遇特殊情况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采购办批准。

4)        采购结果及合同报市采购办备案。

四、  采购预算的调整

各单位要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特殊原因要求调整政府采购项目或数量、配置等导致政府采购预算变动的,以及单位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对采购预算追加或调减的,各单位需有充分理由,并按以下四种情况办理调整手续。

1.  货物类采购项目资金余缺调剂

在预算总额不超过、原项目数量不变的前提下,货物类项目(除机动车辆外)资金可以余缺调剂使用。办理程序为:由单位书面提出资金余缺调剂报告,市采购中心提出意见,报市采购办审核后以《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调整通知书》形式,通知市采购中心,并抄送市会计结算中心。

2.  不同类别采购项目资金余缺调剂

在采购预算总额不超过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允许余缺调剂。办理程序为: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相关业务处室同意后,由市采购办以《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调整通知书》形式,通知市采购中心,并抄送市会计结算中心。

3.  新增政府采购项目或确需超采购预算总额采购

新增政府采购项目或在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市场变化和产品更新换代等合理因素需超采购预算总额采购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填制《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调整)表》(见附表),经财政相关业务处室同意并落实资金后,由市采购办以《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调整通知书》形式,通知市采购中心,并抄送市会计结算中心。

4.  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政府采购项目

由于年初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不够明确,实际采购中原有项目需要进一步细化采购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业务处室同意后,由市采购办以《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调整通知书》形式,通知市采购中心,并抄送市会计结算中心。

除按以上四种情况进行日常的调整手续外,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和采购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115

五、  采购预算的执行

根据采购项目预算和需求时间,市采购办分类汇集编制《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预算执行书》,委托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对属于标准化配置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数码速印一体机、碎纸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家用空调等,在采购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与各单位核对采购需求,在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由各单位选定品牌、型号后供货。

六、  采购资金的集中

市会计结算中心根据市采购办编制的《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预算执行书》,将采购资金汇集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七、  采购项目的验收

根据政府采购程序规定,各单位应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认真、仔细的验收,验收主要内容:一是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清单实物价格与发票开列的货物品名、规格、价格是否一致。二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质保书、“三包凭证”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三是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到位。四是供应商是否将统一格式的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粘贴在设备上。以上四个方面,请各单位验收时特别注意。

基建工程类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的必备依据。

根据“票随货走”的原则,发票作为验收依据之一,由供应商直接提供给各单位,单位验收核对无误后,签发《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和《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并将发票及时传递给单位财务部门入帐。

八、  采购资金的支付

各单位验收后,市采购办根据采购合同、《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或《杭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办理货款审核手续,市会计结算中心凭市采购办审核后的《杭州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通知)书》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九、  违规采购的处罚

对采购项目,单位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拨付资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十、  售后服务的监管

对政府采购中各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应按国家质量保证规定主动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并对供应商售后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随时向各单位发放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对供应商售后服务及所供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质量进行调查摸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按规定粘贴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或故意推委、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供应商作不良记录,并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采购办联系。

 

附表: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调整表)

 

                               杭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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