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21号文),加强“信息港”备案企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杭州市"信息港"备案企业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杭州市 科学 技术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杭州市"信息港"备案企业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信息港”企业备案办法(试行)》(杭信发[2004]1号)规定,为规范备案企业的管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信息港"备案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信息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凡备案满两年的"信息港"企业属于考核范围。
第三条 “信息港”备案企业考核条件如下:
一、 能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月报、年报等资料;
二、 能通过工商、税务部门的年检;
三、 自备案以来经营业绩无连续2年下滑;
四、 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且信息类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五、 能够参加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召集的行业管理会议;
六、 认真落实财政资助项目的实施进度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四条 企业应如实提供通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的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单位前二年财务会计报告的复印件以及财政资助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五条 考核资料的受理和审核
市信息化办公室委托市软件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受理考核资料并予以审核。市软件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应认真负责,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六条 考核结果
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中介机构审核意见,结合考核企业报送报表、参加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召集的行业管理会议等情况, 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取消资格三种。
第七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下达考核结果文件,并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考核合格的企业由市信息化办公室换发《杭州市"信息港"备案企业认定证书》,继续享受"信息港"备案企业鼓励政策。
限期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内暂停享受"信息港"备案企业鼓励政策,整改合格后可恢复享受"信息港"备案企业鼓励政策;整改期满仍未合格的企业取消"信息港"备案企业资格。
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信息港”备案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拒报考核和统计等材料的,取消其市“信息港”备案企业资格,通报批评其行为并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已认定的市“信息港”备案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制、转业、迁移或歇业的,应及时把变更情况上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