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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缴纳党费有新规定
     发布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08-5-8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中组部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新规定从200841日起施行。

一是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例如,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调整划分为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二是对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调整为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不再参照在职党员缴费比例缴纳党费。

三是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由原来的2角提高到0.21元。明确学生、下岗失业、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四是规定各党支部必须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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