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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产部正式颁发电子信息产品维修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办 发布时间:2008-1-16
日前,信息产业部正式颁发《电子信息产品维修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上对维修责任的落实、维修机构资质的认定、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组织管理、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当前,电子信息产品的广泛应用带动了相关维修市场的发展壮大,但其中也出现了企业不履行使用后维修责任、维修摊点无证经营、技术水平低下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为此,《办法》 明确了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电子信息产品维修单位的资质等级、认定程序、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管理。
《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建立能保证履行其产品"三包"责任的完善的维修体系,自行设置或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等级证书的维修单位承担"三包"规定的维修业务。生产企业应将自行设置或指定的维修单位报全国电子信息产品维修资质管理中心备案。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工作。
《办法》提出,全国电子信息产品维修资质管理中心设在信息产业部,其职责包括:负责制订电子信息产品维修单位资质审核、认定程序及目标;负责全国电子信息产品维修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及认定生产者自设维修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年审;负责对生产者自设维修类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品维修资质管理机构由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设立,并报全国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办法》要求,获得维修资质等级证书的维修单位应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全国资质管理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品维修资质管理机构对年审不合格的维修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组织一次复审。对经整改复审后仍不合格的,或不进行整改的维修单位,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超资质等级范围维修,或者因维修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应的维修资质管理机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和标牌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从事维修资质管理和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害维修单位利益或发生严重工作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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