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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杭州”的决定
     发布者:综合处   发布时间:2008-1-16  

 

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杭州”的决定

市委〔2006〕8号

2006年5月18日)

 

市委认真学习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浙委〔2006〕30号),结合杭州实际,现就建设“法治杭州”的若干重大问题,做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法治杭州”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l、建设“法治杭州”的重大意义。建设“法治杭州”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杭州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市的深化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市委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健全民主制度、加强地方立法、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公正司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特别是经过20年法制宣传教育、10年依法治市、3年“平安杭州”创建工作,有力地推进了我市民主法制进程,为建设“法治杭州”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建设“法治杭州”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基本保障,是体现社会和谐的本质特征、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杭州”与实施“五大战略”、打造“平安杭州”、建设“文化名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一起,有机构成了杭州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对我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2、建设“法治杭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基本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公民法律素质普遍提高、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治社会,确保我市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3、建设“法治杭州”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坚持法制统一。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地方党委决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坚持公平正义。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全部活动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坚持法德相济。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坚持循序渐进。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握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和渐进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法治建设。

4、建设“法治杭州”的主要任务。建设“法治杭州”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十一五”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平安杭州”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实施“五大战略”、破解“七大问题”、打造“平安杭州”、引领“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提供法治保障。

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着力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

1、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进一步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坚持和完善“一个核心、三个党组”的领导体制,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加强和改进对政府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党委制定政策与领导地方立法的关系,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与地方立法有机结合起来,从制度上保证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自觉成为建设“法治杭州”的实践者、推动者、宣传者。

3、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增强执政本领。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活动,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领导集体,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坚持“两个务必”,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充分发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加强党内规章制度建设,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等党内民主制度,推进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1、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和保证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得以实现,支持和保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使党委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使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2、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坚持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和选民、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制度,完善代表候选人公示制度,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推进人大代表同选民联系的制度化,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常联系代表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落实办理责任制,提高议案处理和建议办理的质量。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完善代表小组活动以及代表视察、代表走访选民、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评议等制度,探索代表约见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的作用。

3、正确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统一起来。遵循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委工作大局,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抓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做好执法评议工作,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维护。

4、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代表作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和会议制度,健全和落实立法、监督和代表工作制度,坚持人大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规范专门委员会工作,促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提高专职比例,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

1、完善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加强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积极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

2、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的内容,完善民主监督的形式,健全民主监督的机制,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权利,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认真听取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要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对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要认真办理,及时给予正式答复。

3、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同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协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协调疏导、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维护稳定的工作。

4、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协商以及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适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进一步增强人民政协的包容性,扩大人民政协的团结面,发挥各阶层、各界别的作用。依法保障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政协委员议政建言,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人民政协机关建设,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政协工作干部队伍。

五、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提高法制保障水平

1、突出立法重点。充分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围绕实施“五大战略”、破解“七大问题”、打造“平安杭州”、引领“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的总体部署,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合理确定年度立法项目,制定和完善转变政府职能、市场主体、产权交易、信用体系、反对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制定和完善推进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保护知识产权、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制定和完善信息、房地产、旅游、中介服务、文化产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制定和完善统筹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名城保护、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统筹城乡发展;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大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防治和土地、水、矿产、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制定和完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教育公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完善立法机制。健全完善市委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立法建议,善于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把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为立法重点,健全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等制度。完善法规审议和表决程序,坚持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和重要法规草案三审制度。

3、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三结合,注重发挥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机制,健全政府规章审查制度,防止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防止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防止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相互矛盾,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各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吸收西方发达国家先进法制成果,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坚持立、改、废并重,建立立法评估机制,适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继续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度和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及管理。到2010年,国务院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做到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和清理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审查、告知意见、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起草、审核、发布程序,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法律论证、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公开听证制度,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加大对财政收支、行政审批事项、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等领域的公开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机制,支持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完善行政投诉处理机制。

3、努力提高公务员素质。认真实施《公务员法》,加强对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健全机关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及年度考试考核制度,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依法严厉惩处。加强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继续办好“12345”市长公开电话、“96666”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电话,深化市直单位综合考评活动,确保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务员更好地服务群众。

七、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认真落实改革举措。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维护司法公正。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检察与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依托,实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统一准入。深化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和评价体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到2010年,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要求在全市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2、有效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司法审判行为,坚持和完善立案与审判、审判与监督、审判与执行相分离,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完善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审判责任制以及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严格规范检察执法行为,加强对刑事侦查行为的监督,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健全主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建立健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制度,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健全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3、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各级党委和人大要大力支持和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对司法、执法活动的干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和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决、决定和命令,维护司法权威,为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着力解决司法不公问题,严肃查处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健全执行工作机制,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增强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4、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完善律师监管机制,规范律师执业活动。规范公证管理和公证服务,建立公证行业诚信保障体系,提高公证的公信力。推广仲裁法律制度,规范商事仲裁,提高仲裁水平。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建立面向社会的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进一步规范城乡基层法律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

八、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1、认真实施“五五”普法和“三五”依法治市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五五”普法规划,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培育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认同,培养公民法治理念、树立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中心任务。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提高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特别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认真实施“三五”依法治市规划,深化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到2010年,通过深入扎实的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和实践,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普遍提高。

2、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广泛深入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切实把荣辱观教育活动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弘扬“精致和谐、大气开放”的杭州人文精神结合起来,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到知荣明耻、扬荣抑耻、近荣远耻,营造明德守法的浓厚氛围,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

3、加强法学教育和研究。积极利用在杭省属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资源,加强市属高校法学专业学科建设,发展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培育法律职业人才。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加强法学研究机构和阵地建设,组织开展事关“法治杭州”建设全局的重大课题研究。重视挖掘杭州传统法治文化资源,加强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培育具有杭州特色的法治文化。充分发挥在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委党校及市、区县(市)法学会在推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加强对现有法律人才的培训,逐步提高司法队伍中专业人才的比重。多渠道、多形式培养和引进法律人才,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的法律人才。

九、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基层民主自治能力

1、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教育人民群众认识自身权利,引导人民群众把握自身权利,保障人民群众享有自身权利。鼓励人民群众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通过报刊、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来信(电)来访等形式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迅速反馈,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对人民群众在实践中探索出的符合宪法精神的民主治理模式,要及时予以肯定、规范和推广。 

2、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完善以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逐步理顺村委会与党支部、村委会与经济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的关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制度,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和完善以民意听证、民情恳谈和民主评议等为内容的决策议事制度和公开办事制度,充分运用质询、评议、审计等手段,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总结完善村(居)民“自荐海选”模式和选举程序,提高村(居)民民主参与意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进程。

3、加强各类群众组织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党委、政府和所在单位的重大决策活动,充分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建议,发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群众组织和人民团体要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加强对所联系群众的法制教育,积极引导所联系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护法,依法维护所联系群众的合法权益。

4、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适应社会多元化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社团、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法加强和改进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党建工作,正确处理组织领导和政治领导的关系、控制和引导的关系、管理和服务的关系,依托中介组织加强对从业人员(法人)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引导中介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惩处违规行为。

十、加强“平安杭州”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依法惩治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工作机制,坚持集中打击和日常打击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及侵财性犯罪,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提高打击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治安问题。

2、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大科技投入,完善电子监控系统,整合群防群治力量,构建灵活多样的群防群治网络,不断提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实效。加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和维权工作,加强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降低流动人口犯罪率和归正人员重新犯罪率。

3、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公共安全基础建设,完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健全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配套法规和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行业的市场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矛盾排查和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网络,加强行业调解和企业调解,发挥消协、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和仲裁委员会等机构的作用,形成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发展的大调解格局,提升人民内部矛盾自我化解能力。建立健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测预警、排查化解、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组织保障等机制,全面提升防激化能力和依法处置水平。

5、深化“平安杭州”创建活动。进一步落实平安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加强对创建“平安区、县(市)”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深化平安区县(市)、平安乡镇(街道)、平安单位创建。加强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基层综治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综治工作中心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1、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坚持以公平求和谐,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逐步做到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进行劳动创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依靠法律和制度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重点做好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等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形成关注民生的制度保障。以破解“七大问题”为抓手,以“春风行动”为载体,以城市困难群体和失地农民为重点,健全和完善扶助困难群体的法规、规章,加大扶助困难群体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力度,把扶助困难群体纳入法制轨道,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就业难”、“生活难”、“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等方面的问题。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失地农民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创造条件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接轨。

3、健全权力救济和维护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全面落实信访工作各项制度,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求。认真解决人民群众诉讼难问题,加大对经济确有困难群众的司法救济力度,各级法院要依法缓、减、免收诉讼和执行费用,强化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保证经济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加强和改进群众组织的维权工作,完善维权工作机制,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维权方面的作用。

十二、加强对“法治杭州”建设的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杭州”建设的全过程,把法治建设摆到党委工作的重要位置。市委建立建设“法治杭州”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法治杭州”建设的日常工作,履行“法治杭州”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能。市委建设“法治杭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深化细化“法治杭州”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适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举措,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作为组织指导、运行实施和检查考核法治建设的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市委建设“法治杭州”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配套文件。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法治杭州”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职责,明确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任务。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依法作出建设“法治杭州”的决议,将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市政府要制定出台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市政协要加强调查研究,为建设“法治杭州”建言献策;市法院和检察院要研究制定促进司法公正的具体意见;市委政法委要抓好政法机关执法行为规范化工作;各地各部门和人民团体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在加强自身法治建设的同时,积极承担“法治杭州”建设的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

3、明确当前工作重点。要根据建设“法治杭州”的总体部署,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当前,重点是要从杭州实际出发,抓紧制定一批与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乎法律规范、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在全市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抓紧制定、实施杭州市“五五”普法和“三五”依法治市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开展司法援助和依法维权活动;做好“法治区、县(市)”创建工作;深化“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等,把“法治杭州”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头学法、守法,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在建设“法治杭州”中发挥表率作用。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投身建设“法治杭州”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通过各种宣传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建设“法治杭州”重大意义、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法治杭州”建设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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