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依据
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杭州市科技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信息港”企业备案办法(试行)》(杭信发〔2004〕1号)
二、“信息港”企业界定范围
杭州市“信息港”企业主要指通信、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企业。具体鉴定范围如下:
(一)通信企业。主要指从事通信传输设备制造、通信交换设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及通信传输材料生产等企业。
(二)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相关服务企业。主要指一是提供计算机系统设计、集成、安装等方面的服务的企业;二是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程序编制、分析、测试、修改、咨询的企业;三是为互联网和数据库提供软件设计与技术规范的企业;四是为软件所支持的系统及环境提供咨询、协调和指导的企业;五是为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提供咨询、设计、鉴定等活动的企业。
(三)微电子、集成电路企业。主要指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各类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电子测量、电子仪器制造,电子信息专用材料制造以及从事与微电子、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的产品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四)其他与通信、软件、微电子和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的产业。
凡申请享受“意见”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信息港”企业备案。
三、“信息港”企业的备案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从事本办法界定范围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二)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企业的通信、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产品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应占本企业当年总的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四、“信息港”企业备案程序
1、单位填写备案申报材料
2、所属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所属区指企业纳税所在的区)
3、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会审后下文
五、所需材料:
1.“信息港”企业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4.企业情况简介(内容包括产品、科研、生产情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内部机构设置、企业经营情况等);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简装),同时附文件电子档一份
六、“信息港”企业的考核管理
(一)杭州市“信息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备案的“信息港”企业每二年考核一次。由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准公布并报杭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意见”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二)经备案的“信息港”企业应按时向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报信息产业部规定的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在互联网上报送,网址www.hangzhouit.gov.cn,“统计直报”栏目)。
(三)经审定备案的“信息港”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七、责任处室
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产业发展处,联系电话:85253265、85253627,传真:8525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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