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依据
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杭信办〔2004〕69号 杭财企一〔2004〕1003号)
二、资助对象
1.项目实施单位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杭州市“信息港”企业,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会计核算。
2.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4.项目的投资结构合理,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资金来源基本落实,项目实施情况良好。项目自筹资金应占总投资的50%以上。
5.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资助内容及标准
1.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等高新技术研发项目,按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2.软件企业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市属企业资助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城区和开发区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安排资金,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四、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项目申报材料
2、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局审核
3、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初审
4、专家评审
5、市信息办联合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文
6、申请单位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资助合同
7、财政部门拨付首笔资金(60%)
8、项目执行
9、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10、项目验收
11、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40%)
五、所需材料
1、杭州市“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申请表。
2、杭州市“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杭州市“信息港”企业备案证明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单位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新成立单位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 )
6、地税税务登记证 ( 复印件 )
7、项目预算报告
8、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及有关凭证复印件
9、经国家或授权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应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10、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简装),并附文件电子档一份。
六、责任处室
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产业发展处,联系电话:85252373、85252313,传真:85253627。
|